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 的实施意见作者:admin 时间:2018/4/23 17:52:55 来源:未知 大姚县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发〔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楚政办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树立文明、科学、健康的丧葬新风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县“山区多、坝区少,山地多、耕地少”的基本县情,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自然规律,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是民心所向、发展之需。大姚县历年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认真落实殡葬改革各项措施,全县殡葬事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管理体制、殡葬服务质量和殡葬习俗文明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火化率较低,2013年,全县火化率仅为25%,远远低于省州其他县市。二是丧事浪费较大。全县每年因死亡人口用于购买棺木、购买墓地、操办丧事等支出较大;在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公路沿线乱建坟墓现象时有发生,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毁坏了森林植被。三是个别乡镇和有关部门存在畏难情绪,执法监督不力,协调配合不到位。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务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 二、推进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为抓手,坚持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四个带头,树牢“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和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目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带动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加强县殡仪馆建设,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力争到2015年末,全县火化率达35%以上,实现县级有殡仪馆和骨灰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乡镇;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全县所有村委会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推行遗体火化,积极改革土葬。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划为火化区。凡火化区内的逝者,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的现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到城郊、乡村向农民买地建坟,不得建造活人坟(打生基)。对推行火葬暂时有困难、交通不便的地区,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简办丧事,规范群众治丧行为。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殡仪馆建设。现有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的,要加大改造力度,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发改、国土、环保、林业和水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殡仪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落地力度和落地速度,财政、民政和发改等部门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力度,为殡葬改革创造条件。 (三)实施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县级财政要从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一事一议奖补、扶贫整村推进、民族团结示范村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乡镇,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对骨灰寄存、骨灰植树等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和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四)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对殡仪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殡仪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殡仪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必须同时持有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方能领取。加强和规范公墓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利用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要加强丧葬用品及从业人员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建墓队和抬埋组织,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在火化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墓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严格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分离,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鼓励优先开发价格低廉适宜的公墓,大幅增加墓穴供给量,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五)普及农村公益性公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公益性公墓和遗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在殡仪馆附近建立骨灰经营性公墓;在农村坝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殡仪车辆无法到达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暂时未建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埋葬地。 各乡镇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每个乡镇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全县每年建设不少于3个,5000人以上且人口集中的村(居)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要严格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8号)规定。 (六)突出宣传示范,树立文明新风。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每年4月殡葬改革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效果,通过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四个带头”职责,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殡葬改革与低保评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挂钩。推进和鼓励少占土地、不占土地的绿色殡葬,倡导厚养薄葬、环保祭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丧葬信息举报和奖励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改革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鼓励引导鲜花祭扫,网上祭扫等文明、低碳、环保的祭祀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新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确定1个—2个乡镇作为殡葬改革示范点,各乡镇也要结合实际,确定1个—2个村(居)委会开展示范,以点带面,推动殡葬改革上新台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要成立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联动共同抓,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发改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对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查处力度。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公益性公墓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惠民殡葬改革创造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墓用地规划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保障殡葬用地需求。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肃查处毁林建坟、伐木制棺、运输棺木或买卖棺木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乡镇和部门做好公墓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报批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墓建设的环境评估标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公安部门要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城区非法殡葬广告、制作或买卖棺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依法查处在城区大街、社区小巷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扰民的行为。民宗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民族、宗教人士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抚恤金、社保工资、遗属补助等费用发放的监督和管理。财政、人社和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发放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的执行力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状况和殡葬事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要,制定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的规划与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科学地制定殡葬设备配置标准,积极建设公益性公墓和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步伐。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殡葬改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以及开展情况的专项督促检查,对年度殡葬工作目标任务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乡镇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确保全县殡葬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