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 关于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的通知各州市文明办、民政局,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殡葬改革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的重要意义 殡葬工作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一项重要社会工作,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殡葬工作在规范殡葬管理、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生态节俭办丧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丧葬陋习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数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如: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不高,散埋乱葬、乱建墓石加工销售点、建大墓豪华墓等“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依然突出,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影响了人居环境;骨灰装棺再葬、重殓厚葬、盲目攀比等陈规陋习有所抬头,影响了社会风气;少数人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增加了群众负担。这些现象严重影响我省社会文明进步。 全省各地各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摒弃丧葬陋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在全省城乡推动形成文明殡葬的良好氛围。 二、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 突出思想教育和观念引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社会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摒弃丧葬陋习。 倡导厚养薄葬的孝道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孝道传统美德,褒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行为,勤孝敬、厚赡养,做到老人在世真尽孝,不搞死后假孝敬。 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用感恩的心悼念亲人,办理丧事,重在感情,贵在真诚,提倡佩戴一朵白花、一个鞠躬、一场家庭追思会的文明治丧礼仪,从俭办丧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 倡导社会公德意识。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堂(棚)、鸣放烟花爆竹,不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祭品,不在出殡沿线抛撒纸钱,不污染环境,不堵塞交通,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优美的人居环境。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火葬区提倡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骨灰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建大墓豪华墓,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提倡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各种公祭或集体共祭活动,从注重实物祭扫向精神传承为主转变。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文明办要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充分发挥文明委成员单位、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的作用,群策群力,推动工作。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工作。各地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通过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行为规范守则和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把文明殡葬新风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把殡葬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各级文明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把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充分发挥好文明创建“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三)党员干部要当好表率。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认真遵守殡葬改革的规定,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争做文明殡葬的践行者和传播者,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人民群众。 (四)广泛开展文明殡葬志愿服务。把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纳入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在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便民殡葬服务、文明殡葬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文明节俭和节地生态安葬的丧葬理念,尤其要大力宣扬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面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云南省文明办 云南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19日 |